歐盟委員會于2024年4月18日發(fā)布了《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1103》這一法規(guī),旨在實施關于本地空間加熱器及相關獨立控制裝置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并廢除先前的《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15/1188》。
法規(guī)信息:
法規(guī)名稱:(EU) 2024/1103
生效日期:1 July 2025
對 象:出口歐盟的電暖器產品
主要變化:法規(guī)更新取代原法規(guī)(EU) 2015/1188
更新內容:
1. 管控范圍
⑴商用局部空間加熱器的管控范圍由原來的120 kW以下,擴大到300 kW以下;家用局部空間加熱器能力范圍保持不變;
⑵增加了獨立控制器的要求;
⑶增加了毛巾架的要求;
⑷刪除了輻射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的類別,合并到移動式或者固定式局部空間電暖器。
2. 生態(tài)設計要求
2.1. 季節(jié)空間加熱效率ηs
類別 | ηs1)(%) | |
1188/2013 | 2024/1103 | |
移動式局部空間電暖器 | 36 | 44.7 |
固定式局部空間電暖器>250W | 38 | 47.5 |
固定式局部空間電暖器≤250W | 34 | 43.1 |
儲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 | 38.5 | 47.3 |
地板下局部空間電暖器 | 38 | 47.5 |
輻射式局部空間電暖器 | 35 | — |
可見光輻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非移動式>1.2kW | 35 | 46.8 |
可見光輻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非移動式≤1.2kW | 31 | 40.5 |
可見光輻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移動式>1.2kW | 35 | 39.5 |
可見光輻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移動式≤1.2kW | 31 | 39.5 |
毛巾架>250W | 38 | 46.0 |
毛巾架>60W且≤250W | 34 | 42.1 |
備注:
⑴計算方法與現(xiàn)行法規(guī)不同:新的計算公式,新的產品功能對應的計算因子,新的CC系數(shù);
⑵增加了兩個功能的計算因子:自學習功能和溫控精度;
⑶如果宣稱溫控精度,需根據(jù)EN 15500-1測試驗證。
2.2. 功能要求
⑴蓄熱式局部空間電暖器應配備電子熱量控制器,具有室內、室外溫度反饋和風扇輔助熱量輸出功能;
⑵標稱熱輸出小于等于60 W的毛巾架必須具備工作時間限制功能,最大預設時間不超過 6小時;
⑶投放市場時不配備控制器的局部空間電暖器不得在無控制器的情況下提供熱量輸出。
2.3. 低功率模式
產品必須符合待機能耗要求,需提供關機模式或待機模式,或兩者兼有。(之前可以不符合,但是作為扣分項處理)
生效日期 模式 | 2025.07.01 | 2027.05.09 |
關機 | 0.5W | 0.3W |
待機-無信息或狀態(tài)顯示 | 0.5W | 0.5W |
待機-有信息或狀態(tài)顯示 | 1W | 1W |
網(wǎng)絡待機 | 2W | 2W |
網(wǎng)絡待機-加熱器與控制器之間,通過無線或者電力線載波通信 | 3W | 3W |
空閑 | 1W | 1W |
空閑-基于網(wǎng)絡 | 3W | 3W |
2.4. 其他
⑴增加了不帶控制器出貨的加熱器,以及獨立控制器的相關產品信息要求;
⑵相關零備件(售后維修)的相關要求:供應時長,備件清單,價格,購買流程,交貨時間等;
⑶獲取維修和保養(yǎng)信息;
⑷產品設計符合指令2012/19/EU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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